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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不予認可之決議)
第265條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法院不予認可:
一、召集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手續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應募書之記載者。
二、決議不依正當之方法達成者。
三、決議顯失公正者。
四、決議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者。

函釋內容: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及其會議決議應經法院認可
一、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如何,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應類推適用有關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換言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同次各公司債債權人,對於持有無記名公司債券者,應於30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二、公司法第264條規定:「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第265條規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法院不予認可:一、召集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手續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應募書之記載者。二、決議不依正當之方法達成者。三、決議顯失公正者。四、決議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者。」準此,何種事項得由債權人會議決議,允屬法院認可職權範疇,如有疑義,請逕洽詢公司所在地之法院。
(經濟部93年8月27日商字第09302137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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