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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公開發行新股之申請)
第268條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將下列事項,申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
一、公司名稱。
二、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金額。
三、發行新股總數、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四、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務報表。
五、增資計畫。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種類、股數、每股金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
七、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其可認購股份數額及其認股辦法。
八、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九、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十、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
十一、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者,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八款、第九款,由律師查核簽證。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項之發行新股,不適用之。
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

函釋內容:



△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相關疑義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新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修正開放非公發公司可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其股票來源僅得以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股票支應。又所詢約定價格如何訂定乙節,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由公司自行決定,惟不得違反公司法第140條規定。
二、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左列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準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而同法第262條係公司債之相關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三、公司法第26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其可認購股份數額及其認股辦法,應申請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是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而同法第268條之1係認股權行使轉換股份之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經濟部91年1月24日商字第09102004470號)

△保留可認購或可轉換股份數釋疑
按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規定:「前項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本部95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404230號函釋:「公司發行新股時,本次發行之股數加上『已發行股份總數』加上『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加上『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大於『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發行新股。」所稱「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係指「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或可轉換股份數」,本部上開函釋爰予補充。
(經濟部100年9月9日經商字第10002426590號函)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章程明訂資本額保留一定股數供員工認股權可認股數,依公司法第278條第1項及第268條第5項,有關未發行股數及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之相關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又本部100年9月9日經商字第10002426590號函釋:「按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規定:『前項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本部95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502404230號函釋:『公司發行新股時,本次發行之股數加上『已發行股份總數』加上『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加上『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大於『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發行新股。』所稱『保留供認股權證可認購股份數』、『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係指『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或可轉換股份數』,本部上開函釋爰予補充。」在案。
二、案例一,所敘「員工認股權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股」若係指「公司章程訂有保留員工認股權可認購數額」而公司並(尚)未發行員工認股權;或公司有「發行員工認股權」而員工已全數認購轉換,故「員工認股權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為○股」之情況下,則股東會決議盈餘轉增資新台幣15,000,000元,發行新股1,500,000股,因本次發行新股1,500,000股加計已發行股份(實收資本額)8,000,000股後,合計為95,000,000股,並未超過章程所定資本總額10,000,000股,尚無須修正章程提高額定資本總額。
三、案例二,股東會決議盈餘轉增資18,000,000元,發行新股1,800,000股,因本次發行新股1,800,000股加計已發行股份(實收資本額)8,000,000股及加計員工認股權已發行尚未認購轉換之可認購股份數500,000股後,合計為10,300,000股,已超過章程所定資本總額10,000,000股。依上開函釋及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之規定,應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至於所稱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公司法第268條第5項,是否會有公司法第191條決議無效之問題,事涉具體個案,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四、案例三,所稱公司章程修正前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1億元,分為1仟萬股,分次發行。即修正章程後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1億1仟萬元,分為1仟1佰萬股,分次發行,在股份總額內保留1佰萬股為發行員工認股權證之股份疑義一節。假設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1億元(已發行1仟萬股),若公司已實際發行員工認股權1佰萬股,而尚未轉換之股份仍為1佰萬股之情況下,加計已發行股份(實收資本總額)為1仟萬股,則公司應修正章程提高額定資本額(即1仟萬股+1佰萬股>1仟萬股)。修正章程後登記表之資本總額為1億1仟萬元,股份總數為1仟1佰萬股;若公司僅章程修正,增列在股份總額內保留1佰萬股為發行員工認股權證之股份之條文內容,但並(尚)未發行員工認股權1佰萬股,則可有2種做法:(一)公司實際已發行股份(實收資本額)1仟萬股,因章定股份總數已全數發行完畢,公司得修正章程提高額定資本額,變更登記表之資本總額為1億1仟萬元(股份總數1仟1佰萬股),實收資本額1億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仟萬股)。(二)併增資發行新股時,再辦理修正章程提高額定資本總額登記,則登記表之資本總額仍為1億元(股份總數1仟萬股),實收資本額1億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仟萬股)。
五、按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公司章程為公司登記事項之一,公司若有修正章程,應依上開規定期限,申辦變更登記,併為敘明。
(經濟部101年8月9日經商字第101020999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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