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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第268條之1
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
函釋內容:
△依公司法第268條之1核給股份不受公司法第269條及第270條第1款及第2款限制
按公司法第268條之1規定:「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269條及第270條規定之限制」。所稱「不受第269條及第270條規定之限制」,係指不受該等條文第1款及第2款之限制而言。(經濟部91年2月19日商字第09102027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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