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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催告與撤回認股)
第276條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函釋內容:



△認股繳款股東之退款要件
依公司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1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準此,具體個案如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自得撤回認股,要求退回股款。公司退回股款,公司法尚無規定應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至經理人可否應股東要求逕自退回股款一節,允屬公司自治事項,依公司內部程序辦理。惟具體個案,仍宜由法院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審酌裁判。
(經濟部94年4月4日經商字第09402039170號函)

△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1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 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準此,具體個案如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自得撤回認股,要求退回股款(本部94年4月4日經商字第09402039170號函釋參照)。合先敘明。
二、次按公司法第266條規定,公司辦理發行新股係屬董事會之職權,應明確訂明發行新股金額、股數等。倘公司發行新股認繳不足致無法於增資基準日完成者,亦得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發行新股數額及增資基準日,以實際已認購繳款之金額辦理,於法尚無不可。
(經濟部105年1月28日經商字第10502005270號函)

△董事會決議變更原發行新股事項之決議,及對原已認繳股款者撤回認股之限制
一、按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次按本部101年8月13日經商字第10102427660號函略以:…至於主管機關尚未核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公司之董事會是否得撤銷發行新股之決議一節,按公司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公司之董事會依同一決議程序撤銷原發行新股之決議,似無不可。是以,發行新股及變更原發行新股決議為董事會職權。
二、又本部94年4月4日經商字第09402039170號函略以:…依公司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1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準此,具體個案如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自得撤回認股,要求退回股款。
三、綜上,公司發行新股認繳不足致無法於增資基準日完成,倘另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發行新股數額及增資基準日後,原已認購並繳足股款者,自無從再依公司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撤回認股。
(經濟部111年12月5日經商字第111007536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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