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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變更章程)
第277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函釋內容:



△修正章程或改選董監事一經股東會決議即生效力
查股東會係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關於公司章程之修訂或改選董事監察人,在不違背法令之範圍內,一經股東會決議即生效力,其向主管機關登記,僅生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經濟部60年7月14日商27951號)

△修改章程與改選董監事可併同次股東會決議
查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依公司法第277條之規定,自得修改公司章程,新章程一經股東會通過後,應即時發生效力,其後董監事之改選,無論是否併同次股東會舉行,應概依新訂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通過修訂章程,將董事人數由7人改為9人,並由同一股東會改選董事9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濟部68年5月18日商14766號)

△修改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即生效力
公司修改章程,一經股東會通過後,即發生效力。至章程末條訂有「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登記後施行」等語,參照公司法第12條規定,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致因此而發生爭議,其是否有效,仍應訴請司法機關解決。(經濟部68年6月16日商17805號)

△修改章程是否應經董事會擬具草案
公司章程之修訂,屬股東會之職權,通常由董事會擬具修改條文草案,提出股東會,便利討論之進行,但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必須先由董事會討論決定議程修改之內容,然後提出於股東會。(經濟部68年7月10日商20956號)

△公司章程所定資本額如須調整,在未經股東會通過修正前,依法不得辦理增資,
否則即係違反章程查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係屬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公司法第129條參照),公司章程所定資本額如須調整,在未經股東會通過修正前,依法不得辦理增資,如股東會先行決議增資認股繳納股款,則其股東會決議內容因違反章程,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係屬無效(最高法院68年度臺上字第1748號判決、本部68年9月14日商30104號函、73年9月8日經(商34889號函參照)。又此項無效係屬自始絕對無效,並不因其後召開之股東會決議追認而生效力。(經濟部74年5月14日商19483號)

△現金增資遭駁回者應修改公司章程
(註: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278條已刪除)
公開發行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以現金、盈餘及特別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並修改公司章程,且「全額發行」之。惟該擬增資金額經貴會(財政部證券管理會)駁回現行增資計畫,致公司章程所訂資本總額無法全額發行,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公司應先召集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減少資本總額,或將「全額發行」修正為「分次發行」。茲因公開發行公司股東眾多,為便利投資大眾及早取得增資股票;且在不違反公司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之前提下,參酌本部73年3月20日商10028號函釋意旨,不論轉增資金額經貴會核減部分數額,或駁回增資計畫之一部分,皆係基於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行為,應可先准予變更登記,惟應通知該公司於下次股東會提出修正章程。(經濟部80年11月14日商227808號)

△變更章程所需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疑義
一、查公司法第277條第4項規定,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是以,公司自得於章程中訂定特定條款變更章程時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至於公司章程訂定特定條款變更章程所需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於一定期間屆滿後自行失效乙節,查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併予敘明。
二、又前開特定條款之內容是否符合公司法之規定,仍應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視公司登記申請案件章程具體內容依法審查。(經濟部85年3月19日商85204254號)

△有關公司章程記載方式疑義
一、按本部89年6月7、8日「公司登記改革及業務檢討會」提案1決議:「公司已附有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且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能辨別歷次修正章程內容時,有關公司章程末條是否詳列設立及各次修正條次,或僅列設立時及最後修正一次之條次,可由公司自行決定之」。
二、準此,公司申請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時,所附章程及其對照表,如僅列設立時及最後修正一次之條次,而登記主管機關仍得辨認歷次修章變動情形者,尚無不可。
(經濟部93年4月14日經商字第09302049370號函)

△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計算釋疑
公司法第185條及第277條之規定,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計算,係包含本數三分之二在內。
(經濟部94年3月9日經商字第09402027680號函)

△公司章程得否訂定未來一段時間生效或廢止之條文
按法務部96年2月13日法律決字第0950048750號函釋略以:「按股份有限公司屬營利性社團法人,…社團法人所訂定之章程,係由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所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之法律行為,性質上為共同(合同)行為。…為落實社團(法人)自治及民主原則之精神,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77條以下有關變更章程之規定修訂章程,並在符合法定董事人數、任期規定之下,得自行增減董事名額及適用日期」。準此,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77條之規定修訂章程,並在符合法令規定之下,得自行訂定適用日期。
(經濟部96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602408460號函)

△公司辦妥公開發行後之股東會決議方法
按公司法第277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如股東會召開時,已屬公開發行公司,自依上開規定進行決議,至發出股東會召集通知時,是否公開發行,尚非所問。
(經濟部96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602086960號函)

△公司法尚無「外部董事」及「獨立性質之董事」等規定,自不得於章程訂明上開職稱之設置
一、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準此,公司選任之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分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任為董事。另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第183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選任方式係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是以,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章程訂定獨立董事,自不可行。本部95年8月14日經商字第09502112420號函釋在案。
二、綜上,公司法之選任董事不以具股東身分為必要,與證券交易法之獨立董事,其性質尚屬有別。又按公司法尚無「外部董事」及「獨立性質之董事」等規定,自不得於章程訂明上開職稱之設置,併為敘明。
(經濟部97年9月8日經商字第09702112950號函)

△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修正章程,股東得提議增修條項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變更章程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合先敘明。至於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之召集事由既已載明修改章程。爰此,股東就該修正章程案,得以提議增修章程條項內容檢附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13號判決1份(如附件影本),請參考。
(經濟部99年5月27日經商字第09902061930號函)

△有關公司同時辦理減資及增資登記,且減增資之數額一樣,是否應先修改章程
公司減資依公司法第168條規定係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行之;至於增資如在額定資本範圍內,不涉及修章,則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惟減資或增資如涉及章程之修正時,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辦理。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分為50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已全額發行,共計50萬股」。基此,倘該公司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如係先減資再增資且減資及增資之數額一樣,由於並無須修正章程,應分別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倘該公司係減資及增資分次辦理,並先申請辦理減資登記時,因違反公司章程「已全額發行」之規定,則應先修正章程始可辦理。
(經濟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

△有關章程修正逾期變更登記,因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之規定,是否屬無效修章
(註:107年修法後,公司法第378條第6項已移列至同條第4項)
一、按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準此,公司應登記事項不為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其登記與否僅為對抗要件,尚非生效要件。又查股東會係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關於公司章程之修正,在不違背法令之範圍內,一經股東會決議即生效力,其是否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僅生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合先敘明。
二、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修正章程,而逾期未申辦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之規定,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並不因逾期申辦變更登記而致修正章程無效。
三、至於股東會修正章程之決議是否有效,應視其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是否違反法令或章程?股東有無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或股東會決議之內容,是否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而致無效之問題?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101年9月17日經商字第10102126570號函)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疑義。
一、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轉換普通股,如涉及章程之修正者,應依公司法(下稱本法)第277條規定經股東會修正章程。至於未涉及修章者,當轉換比例為1股換多股時致實收資本額增加者,由董事會依本法第266條第2項決議發行新股;而轉換比例為多股換1股而有實收資本額減少情事,因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亦毋庸向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其減資依本法第202條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二、次按公司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是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因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而增、減資時,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檢具查核報告書。
三、綜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時應檢具供會計師查核之文件為:
(一)特別股轉換為複數普通股(1股換多股),發行新股時:
1、資本額變動表。
2、特別股轉換普通股換股明細表。
(二)複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多股換1股),減資時:
1、資本額變動表。
2、減資明細表。
(經濟部105年8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425760號函)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若遇監察人任期未屆滿,可於股東會章程修正條文中明定審計委員會實施日期
一、關於來函所提甲案,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公司治理問答集─審計委員會篇」第1題所載,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若遇監察人任期未屆滿,可於股東會章程修正條文中明定審計委員會實施日期。復依本部96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602408460號函援引法務部96年2月13日法律決字第0950048750號函釋略以:「按股份有限公司屬營利性社團法人,…社團法人所訂定之章程,係由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所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之法律行為,性質上為共同(合同)行為。…為落實社團(法人)自治及民主原則之精神,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77條以下有關變更章程之規定修訂章程,並在符合法定董事人數、任期規定之下,得自行增減董事名額及適用日期。」準此,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修訂章程,並在符合法令規定之下,得自行訂定適用日期。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公司治理問答集─獨立董事篇」第10題所載,公司章程若有載明審計委員會,則自關於審計委員會之條文施行後,其餘有關監察人之條文,自不再適用,並應修正章程。
(經濟部商業司107年2月14日經商一字第10702006520號)

△股份有限公司在尚未發行特別股股份情況下,於章程中先明訂特別股相關權利、義務之事項
有關尚未發行特別股股份情況下於章程中先明訂特別股相關權利、義務之事項,可否准其登記一節,按公司法第356條之7或第157條規定,係指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有關特別股權利義務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並非章程中訂有特別股相關權利、義務之事項,即應發行特別股。是以,所詢情形若符合公司法第277條規定,自無不可。
(經濟部商業司107年9月3日經商一字第10702046810號函)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修正疑義
一、按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有限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有限公司欲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僅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至該條第4項規定,係就章程變更組織之部分,不同意之股東,視為同意,以利滿足有限公司變更章程須較高股東表決權門檻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參照),亦即修法目的係為便利有限公司組織變更。
二、所詢有限公司如已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僅有單一法人股東,後續章程如何修正,應依公司法第277條與第128條之1規定,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經董事會決議修正章程,如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經濟部108年12月17日經商字第10800105840號函)

△依據經濟部109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902414760號函,經濟部85年3月19日商85204254號應予補充。
一、公司如依公司法第277條第4項規定,於章程訂定變更章程時須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則公司章程中任一條款之變更,均應一體適用該較高之決議門檻。
二、惟如公司僅就章程中特定條款訂定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依本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意旨,應以該事項依公司法有明文得予提高決議門檻者之規定為限。
三、依公司法第129條與第392條之1規定,公司名稱與公司英文名稱雖須於章程中記載,惟該事項尚無得予提高決議門檻之明文,爰不得於章程中訂定該等條款變更章程時較高之決議門檻。
四、本部85年3月19日商85204254號函:「…公司自得於章程中訂定特定條款變更章程時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一節,應予補充。
(經濟部109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902414760號函)

△有關本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不再援用一案
一、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分為50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已全額發行,共計50萬股」。基此,倘該公司係先減資再增資且減資及增資之數額一樣,後續如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因同額增資在額定資本內,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即可,惟公司前為減資,即已與章程所載「全額發行」情形不符。爰為保障股東權益,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變更章程程序,尚不因公司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而有不同;本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不再援用。
二、檢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如附件)供參。
(經濟部111年1月25日經商字第11102401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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