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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聲請書狀)
第283條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下列事項,向法院為之: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三、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五、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六、公司最近一年度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七、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得以附件補充之。
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股東、債權人、工會或受僱員工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函釋內容:



△重整人檢查人有違反情事者逕向法院提出異議
依公司法第282條規定裁定公司重整之主管機關為法院,對於○○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重整人、檢查人所提出之報告或執行職務時,如認為有違法情事者,應逕向法院提出異議。(經濟部72年10月3日商40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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