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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重整計劃之執行)
第305條
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要行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法院認可之重整計畫,對於公司及關係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載之給付義務,適於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者,並得逕予強制執行。
函釋內容:
參考資料
△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如有部分不合法,法院能否就合法部分先予認可
公司法雖未明文禁止法院就部分重整計畫先予認可,惟重整計畫不合法部分,應依法修正,另召開關係人會議,經可決後,始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則不待言。該修正部分能否獲關係人會議可決尚屬未知,為公司重整之整體考慮及避免影響其餘重整計畫之執行, 法院應俟該部分獲關係人會議可決後, 再併予認可。(司法院秘書長73年8月28日(73)廳民一字第0672號函復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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