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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重整完成)
第310條
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前項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應會同重整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
函釋內容:
△重整完成裁定確定後所召開之股東會之討論議案,屬公司自治事項
重整人於重整完成裁定確定後所召開之股東會,除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外,是否討論其他議案,公司法尚無明文,屬公司自治事項。如就股東會決議之效力有爭執,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92年7月7日商字第09202140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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