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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重整完成之效力)
第311條
公司重整完成後,有下列效力:
一、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
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
三、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
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函釋內容:



△重整完成之公司仍應適用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除外之規定
重整完成後之公司,其負債如仍超過資產除得依第282條再行申請辦理外應有第211條之適用。(經濟部68年12月28日商45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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