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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清算人之權利義務)
第324條
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

函釋內容:



△清算人之就任、解任係向法院聲報,無需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一、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又公司非因破產或合併而解散者,應行清算,於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司法院75年7月10日75廳民一字第1405號函參照)。是以,公司之股東會如選任清算人時,自以其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併請參考)。
二、次依公司法第324條規定:「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同法第8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聲報」。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後,以清算人為負責人執行清算相關事務;至於清算人之就任、解任係向法院聲報,自無需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清算人(負責人)變更登記。
(經濟部93年7月23日商字第09300116760號)

△清算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一、按公司法第324條規定:「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是以,清算中之公司,以清算人負責執行清算相關事務,清算人於清算期間,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及義務,例如清算人於就任後,召集股東會請求承認其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清算完結時,召集股東會請求承認其所造具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及損益表等(公司法第326條及331條)。
二、次查公司為社團法人,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因此,清算人因故未能召開會議時,應由法院負責監督。又清算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及第23條)。
(經濟部93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1989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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