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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清算人造報表冊)
第326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函釋內容:



△申請核發解散及清算中證明應向所屬法院辦理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送法院(公司法第326條)。故有關公司解散後進行之清算程序,非屬本部管理,所請核發貴公司清算中之證明乙節,應請逕向所屬法院申請。(經濟部68年6月22日商18684號)

△清算人應於就任聲報15日期限內聲報資產負債表
本案經洽准司法院秘書長82年11月9日秘台廳民三字第19925號函復以:
「按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7條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資產負債表之規定,乃係依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及第326條第1項之規定而來,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故清算人倘未能依上開施行細則與公司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於清算人就任聲報之15日期限內將資產負債表一併聲報者,仍應依同法第326條第1項之規定從速為之」,台端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經濟部82年11月20日商228728號)

△清算人於清算期間內,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
公司法第324條、第326條第1項及第331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清算期間內,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
(經濟部88年7月27日商字第88215709號)

△監察人辭任,應由清算人召集股東會重新選任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及第25條參照)。是以,公司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又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階段,由清算人取代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先為敘明。
二、監察人於公司清算期間,仍職司監察業務,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又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公司法第326條、第331條參照)。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辭任,仍應由清算人召集股東會重新選任監察人,以遂行清算事務,尚不得由清算人逕行將相關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
(經濟部99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902088090號函)

△未設置監察人之單一法人股東公司,清算人造具之表冊送審事宜
一、按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一法人股東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又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及監察人。如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又公司之董事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參照)。
二、前開單一法人股東公司為清算者,因本無股東會及董事會之設置,且清算人取代董事而為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故另行指派清算人應由單一法人股東為之(本部111年10月4日經商五字第11102427990號函參照)。
三、承上,單一法人股東公司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自無再由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替代原董事職務之問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6條及第331條規定造具之表冊,送監察人審查無意見後,可即向法院聲報(本部97年10月16日經商字第09702138740號函及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4800號函參照)。又倘章程規定亦無監察人之設置者,前開有關清算人所造具之表冊,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無須送監察人審查,可即向法院聲報。又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職權,如有疑義,請洽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意見辦理。
(經濟部111年12月22日經商字第11102437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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