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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催報債權)
第327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函釋內容:
△原清算人已踐行催告債權人程序者,改選後新任清算人毋庸重新辦理
公司法第327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倘原清算人已踐行前開程序,改選後新任之清算人,毋庸再重新辦理。
(經濟部92年8月11日商字第09202166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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