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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推定)
第369條之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函釋內容:



△所謂「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及「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者」之計算標準
公司法第369條之3第1款規定,公司與他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應以較高席次之半數為計算基準。又倘董事係以法人代表身分當選者,所謂「相同董事」,係以代表人之個人身分為認定標準。至同條第2款所謂「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亦以較高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半數為計算標準。
(經濟部88年9月8日商字第88219627號)

△關係企業推定從屬關係認定之標準
一、按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相互投資之公司」;同法第369條之2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同法第369條之3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二、上開公司法第369條之3第2款規定:「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以較高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半數為準,前經本部88年9月8日經商字第88219627號函釋在案(如附件影本),例如甲公司股份總數為10,000股,乙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股,計算甲、乙公司是否有半數以上股份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時,係以較高之10,000股之半數5,000為計算標準。準此,如股東持有甲公司股份總數5,000股以上,持有乙公司股份總數為5,000股以上,則推定甲公司與乙公司有控制從屬關係。
三、具體個案是否為關係企業,請依前項說明認定。
(經濟部99年5月11日經商字第09900060500號函)

△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有關是否具控制或從屬關係之認定,尚不包括「公益信託」對公司為控制之情形。
一、查公司法於86年增訂關係企業專章時,本部曾提出「非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或私法人對他公司具控制關係者,準用關係企業章有關控制公司之規定」之草案條文,惟立法時並未通過,合先敘明。
二、次按法律上所謂準用,係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同或相類似之事項之上,倘法律未明文規定之事項,而與既有之法律所規範之事項相同或相類似者,只能加以類推適用,而非準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52號判決參照);惟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應由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方式為之(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公司法有關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規範,除關係企業章之規定外,尚有第167條第3項及第4項、第179條等關於股份收買或表決權之限制,已屬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事項,倘未有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似不宜類推適用相類似規定限制其權利行使。
三、復按信託法第72條規定,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是以,倘企業藉由公益信託方式規避公司法等相關限制規定者,依現行法制,宜由個案公益信託主管機關本於信託目的之本旨監督管理。
四、末按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有關是否具控制或從屬關係之認定,尚不包括「公益信託」對公司為控制之情形。至來函所述A、B、C、D均為股份有限公司,其間之控制或從屬關係,具體個案應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等規定判斷之。
(經濟部109年4月1日經商字第109000219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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