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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外國公司名稱)
第370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其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種類及國籍。

函釋內容:



△外國公司應標明依其本國法所登記之種類
按公司法第370條規定:「外國公司之名稱,應譯成中文,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其國籍。」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外國公司在我國易於辨識,並顧及外國法律對於公司分類並非一定與我國相同,故為本條規定。準此,關於標明其種類,係指該外國公司依其本國法所登記之種類。
(經濟部99年8月11日經商字第099024191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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