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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無意繼續營業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
第378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
函釋內容:
△公司發起人以公司所需之財產抵繳其應繳之股款,發起人應於股款繳納期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程序
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公司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如涉及土地抵繳者,公司應先行踐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始得申請公司登記。本部94年6月7日經商字第09402410621號函釋在案。準此,發起人應於股款繳納期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程序,以符資本確實原則。
(經濟部95年2月10日經商字第09502016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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