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錯誤或遺漏之更正)
第391條
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
函釋內容:
△公司申請更正變更登記案,由現申登機關辦理
一、按公司法第391條規定,公司登記,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所謂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就申請人所申請登記之事項,有錯誤或遺漏而言。至申請人自己漏未登記之事項,自不得援引上開規定,於登記後申請更正(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276號判例參照),先予敘明。
二、所詢更正案應由原處分機關辦理或由現申登機關辦理一節,按申請人係向現申登機關申請辦理,是以,更正案應由現申登機關辦理,惟如有原處分作成疑義,得向原處分機關查明處理。
(經濟部105年4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02552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