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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錯誤或遺漏之更正)
第391條
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

函釋內容:



△公司申請更正變更登記案,由現申登機關辦理
一、按公司法第391條規定,公司登記,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所謂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就申請人所申請登記之事項,有錯誤或遺漏而言。至申請人自己漏未登記之事項,自不得援引上開規定,於登記後申請更正(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276號判例參照),先予敘明。
二、所詢更正案應由原處分機關辦理或由現申登機關辦理一節,按申請人係向現申登機關申請辦理,是以,更正案應由現申登機關辦理,惟如有原處分作成疑義,得向原處分機關查明處理。
(經濟部105年4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0255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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