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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查閱、抄錄或複製)
第393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函釋內容:



△徵信業受託查閱他公司登記資料應有利害關係證明
查近年金融機構之情況已有變遷,以往之民營商業銀行,均已改為公營性質,公營金融機構委託徵信業查閱他公司登記資料,仍應依照公司法第393條規定,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經濟部68年10月26日商36207號)

△未做成行政處分之文件尚非公司法第393條所稱之「登記文件」
公司檢送之登記申請文件,在登記機關未做成行政處分前,利害關係人得否申請抄錄或查閱該申請書件乙節,查未做成行政處分之文件尚非公司法第393條所稱之「登記文件」,故亦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查閱或抄錄之範圍。
(經濟部93年7月13日經商字第09300573470號函)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註)「公司登記基本資料」之列印方式說明如下:
  1. 前往「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https://findbiz.nat.gov.tw/ )」網站
  2. 確認「資料種類」有勾選 「公司」
  3. 輸入「統一編號」或「公司名稱」後點選「查詢」
  4. 點選 查詢清單中所需之「公司名稱」於顯示「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後,按「友善列印」
至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

△登記機關依本條規定受理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影印,並無違法本法之立法目的
1.按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公司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向公司申請查閱或抄錄。又同法第393條第1項規定,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前開條文立法目的係為使股東及債權人有權知悉公司簿冊及財務狀況,以保障其權益。
2.而有關「抄錄」一詞,原係指手工抄寫之意,嗣因機器設備之發達,符合前開規定之人申請抄錄者,公司或主管機關以影印代之者,並不違背前開條文之立法意旨,應無不可,本部85年3月4日經商字第85203563號函釋,爰予補充。
(經濟部99年7月12日經商字第09902415050號函)

△非屬公司登記文件或公司登記資料,不得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
依公司法第39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登記文件」;另「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第1點亦言明:「為執行申請人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特訂定本須知。」故就命令解散、限期改選及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等非屬公司登記事項之處分者,其作成處分時之附件資料既非屬公司登記文件或公司登記資料,則自無「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規定之適用。
(經濟部101年8月13日經商字第10102101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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