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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無限公司組織)
第40條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函釋內容: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1月30日經商字第10702402220號公告,經濟部91年5月1日經商字第09102508320號公告,就股東同意書加蓋公司印鑑部分,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有關兩合公司、無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應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自91年5月1日起,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應經股東親筆簽名,並加蓋公司印鑑。(經濟部91年5月1日經商字第09102508320號公告)
△無限、兩合、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不需加蓋公司印鑑
經濟部90年12月7日商字第09002267290號公告
、
經濟部91年5月1日經商字第09102508320號公告
及
經濟部94年8月2日商字第09402095980號函
,就股東同意書加蓋公司印鑑部分,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經濟部107年1月30日經商字第1070240222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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