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主管機關)
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函釋內容:



△主旨:公告調整本部商業司與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登記業務分工事宜。
依據:依92年2月26日「研商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至未達5億元公司登記業務移撥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由本部商業司受理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至未達新台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省轄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含抄錄、證明)移撥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二、實施日期:自92年6月1日(以受理日為準)起。
三、於實施日期前,已由本部商業司受理之公司登記案件,由本部商業司處理結案。
(經濟部92年4月21日經商字第09202081921號公告)

△主旨:公告公司登記業務擴大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事項。
依據:依公司法第5條第2項、92年2月26日「研商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至未達5億元公司登記業務移撥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公告事項:
一、擴大委辦範圍:除外國公司之認許、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外,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至未達新台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直轄市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含抄錄、證明)。
二、實施日期:自92年6月1日(以受理日為準)起。
三、於實施日期前,已由本部受理之公司登記案件,由本部處理結案。
(經濟部92年4月21日經商字第09202081920號公告)

△公告委託辦理「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公司之登記、認許及管理業務」
主旨:公告委託辦理「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公司之登記、認許及管理業務」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7條第3項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公司所在地位於「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公司,且「農業科技園區」係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設置。
二、委辦事項:委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局」辦理「公司之登記及管理」業務,並於該管理局未成立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
(經濟部93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09300621940號)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職權
有關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登記業務,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6款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允屬園區管理局法定職權。
(經濟部93年12月14日經商字第0930240393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