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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股東競業之限制)
第54條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函釋內容:
△違反競業禁止之規定不影響公司登記之效力
查公司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倘有違反,其他股東得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請求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不影響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之效力,如無其他不准登記之情形可予以登記。(經濟部59年8月3日商36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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