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股東競業之限制)
第54條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函釋內容:



△違反競業禁止之規定不影響公司登記之效力
查公司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倘有違反,其他股東得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請求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不影響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之效力,如無其他不准登記之情形可予以登記。(經濟部59年8月3日商36631號)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