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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公司成立)
第6條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函釋內容: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所涉股款動用及其日期疑義,是否符合公司法令規定
一、來函所詢應為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所繳股款動用於支付股東繳納股款前所發生之費用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先予敘明。
二、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3條及第7條,係就登記前股款已動用時,公司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會計師應查核事項之規範。依上開規定,股款之動用範圍並無限於股款繳納後始發生之費用,是以,動用股款支付股東繳納股款前所發生之費用,若符合上開規定,應無不可;且動用股款支付股東繳納股款前所發生之費用情形,不生債權抵繳問題。
三、另按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準此,設立中公司既尚未成立而取得法人格,應不生所謂設立登記之資本額,係以對該「公司」(法人)所有之貨幣債權抵繳之情形,附此敘明。
(經濟部商業司107年8月24日經商一字第107020447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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