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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法定退股)
第66條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函釋內容:



△無限公司辦理股東出資轉讓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6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限公司股東死亡者,構成法定退股之事由,應依同法第69條為退股結算,尚不生退股股東之出資額轉讓情事。又死亡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以現金抵還退股股東之全體繼承人。是以,死亡股東之繼承人可繼承該退股結算之金額,無法繼承無限責任股東之地位。
二、除業經法院確定判決股東關係不存在之原告出資額,可依法院判決辦理外,有關依公司所附股東同意書,公司現存股東主張其他股東往生依法退股,出資額由現存股東承受一節,與前開規定似有未合。
(經濟部105年8月3日經商字第105020733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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