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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100754390號

發布日期:

111年11月24日

第11條
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公司已按其章程所定或所增加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規費,且該次繳納規費逾新臺幣一千元者,於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前之增加資本登記,應每件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不受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函釋內容:



△主旨:有關本部99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09900673260號令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1條第2項所稱「董事會議事錄」及「股東會議事錄」之範圍,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按本部99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09900673260號令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1條規定,申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每份應繳納新臺幣10元規費,先予敘明。
二、又前開條文所稱一份「董事會議事錄」係包括其簽到簿;所稱「股東會議事錄」,其適用範圍包含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發起人會議事錄」及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經濟部99年10月26日經商字第099024266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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