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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會計憑證種類)
第15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函釋內容:



△工資請領清冊及員工薪資扣繳憑單均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規定之原始憑證
公司內部製作之工資請領清冊及員工薪資扣繳憑單均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修正前為第13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經濟部85年2月1日經85商字第85201653號函)

△當舖業之「當票簿正聯」、「當票簿副聯」及回贖所交回之當票均為原始憑證
一、依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3項「當舖業應備有登記簿,將收當物品名稱、規格、特徵及持當人姓名、年齡、職業、住所等事項,逐日詳加登記...」之規定,該登記簿已記載該業之實際營運狀況,足資勾稽其營業額資料,應可認屬商業會計法第22條第2款明細分類帳簿之一種,亦屬「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第4款第3目規定營運量紀錄簿之一種。
二、次查當舖業管理規則第28條所稱之「當票簿正聯」、「當票簿副聯」及回贖所交回之當票,均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原始憑證之範圍,其保存期限應依同法第38條第1項(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之規定辦理。(經濟部85年3月16日經85商字第85203885號函)

△以信用卡消費後商業所製作之簽帳單屬原始憑證之範圍
以信用卡消費後商業所製作之「簽帳單」內載有其名稱、金額、交易事項、日期和持卡人之簽名等,足以證明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經濟部85年4月15日經85商字第85206251號函)

△統一發票為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其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應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位、金額...等交易資訊,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稱之會計憑證。(經濟部85年12月30日經85商字第85225787號函)

△買賣契約書等屬原始憑證之範圍
查買賣契約書、保証本票或載有給付金額及利息之民事判決書(確定判決),因能証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經濟部85年12月31日經85商字第85222838號函)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屬原始憑証
依本部85年2月1日85經商字第85201653號函示:工資請領清冊及員工薪資扣繳憑證均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規定之原始憑單,惟仍需參照同法第16條暨第18、19條規定認定。(經濟部87年5月7日經87商字第87210001號函)

△公司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原始憑證之範圍
查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其範圍相當廣泛,凡能證明事項經過之憑證,無論是直接作為造具記帳憑證之根據,抑或僅作為佐證資料,均屬該條款原始憑證之範圍,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因能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屬原始憑證之範圍,且該項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一聯「報核聯」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申報,第二聯「證明聯」必須交給員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用,因此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徵納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係屬商業會計法第16條第2款所稱之對外原始憑證。(經濟部88年6月22日經88商字第88211266號函)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對外原始憑証
查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其範圍相當廣泛,凡能證明事項經過之憑證,無論是直接作為造具記帳憑證之根據,抑或僅作為佐證資料,均屬該條款原始憑證之範圍,員工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及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因能證明當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屬原始憑證之範圍,且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一聯「報核聯」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申報,第二聯「證明聯」必須交給員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用,因此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徵納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係屬商業會計法第16條第2款所稱之對外原始憑證。至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收據、簽收名冊由何單位製作乙節,商業會計法並無規定;實務上由商業內部之人事部門或會計部門或出納部門等單位製作較為常見。(經濟部88年7月15日經88商字第88215027號函)

△銀行存款證明為原始憑證
公司申請設立或增資登記時所附「銀行存款證明」文件,係佐證資本額之真實性,如若能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則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經濟部88年8月23日經88商字第88217507號函)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對外原始憑證
查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其範圍相當廣泛,凡能證明事項經過之憑證,無論是直接作為造具記帳憑證之根據,抑或僅作為佐證資料,均屬該條款原始憑證之範圍。「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彙總計算每2個月之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或留抵稅額或應退稅額,並據以製作記帳憑證載入帳冊,應屬原始憑證之範圍;又該項申報書第一聯應於次月15日前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第二聯收執聯則應併同第一聯申報聯交由稽徵機關核章後作為申報憑證,故係屬商業會計法第16條第2款所稱之對外原始憑證。易言之,「營業人銷售額稅額申報書」為對外之原始憑證,並非會計帳冊。(經濟部89年8月2日經89商字第89214344號函)

△回收再利用型停車票卡系統適法性疑義
本案經洽准財政部賦稅署89年11月14日台稅一發第0890457994號函復以:「依有限公司之說明,其擬自國外引進票券回收再利用型之停車場收費系統設備,係利用IC晶片型票卡記錄入場時間,而於出場時再憑以計價繳費並打印統一發票,如該設備之計價收費系統符合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加以保存,並應保持停車收費有關之入出場紀錄(例如於收銀機統一發票上載明)以憑勾稽,至供停車場使用計費之票券應否保存紀錄,現行稅務法令尚無相關規定」, 貴公司所詢疑義,請依上開意見辦理。至據以產生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並請依照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辦理。(經濟部89年11月22日經89商字第89033730號函)

△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普通收據為原始憑證
營利事業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內載有其名稱、金額、交易事項及日期等,因能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經濟部90年3月19日經90商字第09002054250號函)

△原始憑證會計疑義
營利事業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內載有其名稱、金額、交易事項及日期等,因能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
(經濟部90年3月19日經商字第09002054250號)

△原始憑證會計疑義
經查保險公司於接受理賠事件時,係先經理賠部門核定理賠金額後再轉由財務部門依客戶指定方式撥付款項,而「理賠給付通知書」則是於財務部門確定給付後轉由營業處或代辦人交付被保險人,尚不符原始憑證之定義。
(經濟部90年10月11日經商字第09002221870號)

△原始憑證會計疑義
查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其範圍相當廣泛,凡能證明事項經過之憑證,無論是直接作為造具記帳憑證之根據,抑或僅作為佐證資料,均屬該款原始憑證之範圍。
(經濟部90年11月8日經商字第09002239570號)

△原始憑證認證
查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係能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憑證,無論是直接作為造具記帳憑證之根據,亦或僅作為佐證資料,均屬該條款之範圍。所詢「櫃檯收款人員收取款項、票據後將款項交予會計人員作帳入帳之移交款項簿冊」係屬前述條款所稱之原始憑證。
(經濟部92年3月18日經商字第09202052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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