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建築及設備消防系統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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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依據
(一) 依據經濟部商業司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促進商業發展」各項委辦計畫中所推動之分支計畫類別「建設工商綜合區」,進而研擬「設置物流專區之可行性先期研究計畫」。
(二) 配合行政院第2701次院會通過之「全球運籌發展計畫」,提供 物流運籌之適用土地,發展台灣成為運籌中心。
(三) 列為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4.「產業高值化計畫」項下4.3「推動重點產業」下4.3.3「新服務業」之4.3.3.3「流通服務產業」。
(四) 依據行政院 96 年 1 月 10 日院臺經字第 0960000737 號函同意修正「物流用地及專區輔導設置」中程計畫辦理。
二、背景說明
(一) 「設置物流專區之可行性先期研究計畫」啟動物流用地輔導與用地政策
  為配合行政院「全球運籌發展計畫」之具體措施,本部於90年度完成「設置物流專區之可行性先期研究計畫」。對於物流專區與用地規劃的推動,其計畫目的一為協助業者籌設物流營運專區、二為配合業者需求建立合宜用地取得之法令規範、三為鼓勵業者發展現代化物流中心,在物流專區設置可行性上,短期以物流業者集中區,應劃設為「物流業示範輔導區」,進行相關設施改善與用地合法化之輔導,中長期則從物流市場供需預測、專區成立的優勢以及物流業本身的特性來推展專區。而專區的設置需兼顧區域型運輸物流與都市消費型物流之需求。
(二) 推動物流廠商的輔導與調查
  為持續配合推動「全球運籌發展計畫」,提供物流運籌之適用土地,發展台灣成為運籌中心,本部91年度延續90年度可行性研究成果,第一階段進行物流廠商的調查與用地合法化輔導計畫,協助物流廠商配合法令修正進行用地的合法化。經訪查後發現,1.物流產業之分佈與都會規模成正比,尤其以北部區域居多,約佔分析數據之70%,顯示北部地區為目前整體物流產業之活絡地區。2.生產性物流多集中於交通便利之工業區域周邊,3.成本導向下造成非都市土地區域廠商比例偏高,超過調查廠商數量之六成,4.地上物為租用及消防設施設備成本影響合法申請動機,5.未有針對物流業之獎勵措施。
三、計畫目標
(一) 目標說明
  本案計畫應具備以下目標:
 
1. 導引物流業者進入用地合法體系。
2. 改善物流業經營所需的環境。
3. 推動物流專區之設立。
(二) 達成目標之限制
  前述目標之有效達成,有賴各相關執行策略之落實執行,以及地方政府、業界團體與消費大眾的配合與共同合作:
 
1. 相關政策配合推動
因應產業環境的變遷及國際競爭的日益加劇,並延續亞太營運的基礎所訂定之「全球運籌發展計畫」,目的即在解決企業進行全球運籌作業過程中所發生之物流、資訊流、金流等相關問題,計畫內容在整合電子商務、物流及基礎設施三大面向,而這三大面向涉及之權責部會繁多,如通關作業環境改善涉及財政部、交通部,物流用地提供則涉及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農委會及各縣市政府等,因此各部會形成共識與否將會是影響物流產業政策推動的一大因素。
2. 結合產業發展及土地使用引導
物流業當初的定義本就不明確,其用地規範的法令體系也相當模糊,散見於工商綜合區、都市計畫工業區以及編定工業區等相關細則與要點當中。而以往土地使用計畫常無法跟上變化迅速、新興與多樣化的產業活動,不但無法引導產業發展,反致不合時宜之政策與法令規定對其有所窒礙,目前部分物流用地法令已經逐漸配合時勢放寬,但仍有一些必須突破的問題,尤其是未來如何從總體產業用地發展的角度去思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傳統束縛,可謂時勢所趨。此外,用地合法化輔導、物流生產環境的改善,甚或未來物流專區的成立等,將面臨不同法令與執行機制間的競合問題,如何將物流業適當且正確引導到其所在的空間區位,並積極引導物流發展之動向,實為重要關鍵。
3. 結合各級政府及民間資源
物流專區的開發設立,牽涉用地取得、龐大的開發經費、招商工作以及相關基礎設施的配合,除中央政府在政策及相關資源的支持外,尚有賴地方政府的產業發展政策及積極推動配合;另政府目前正鼓勵民間積極參與公共建設,可鼓勵有能力之民間開發商開發。而台灣在大環境的激烈競爭下,無論政府及民間亦需培養更多國際化能力,如外語能力、國際物流知識的建立與擴展國際版圖,政府則可以在法令制度與基礎建設上予以支援,才能強化台灣在國際間的競爭力。
4. 後續計畫的修正與成果擴展
在產業經營規模日益大型化與聚集化的今日,且在資訊流通快速的洪流中,如何在此將4年計畫所要帶來的物流業脫胎換骨,投諸於廣大物流體系中,以為回應及政策修正,觀念的廣宣佔有極重要的角色與地位。包括用地合法化的輔導宣導、人才培育、廠商意見的確實反映及縮短政府與業者認知的差距等,這將衍生相對關鍵性的影響,執行中在不牴觸計畫精神原則下,應適時反應物流產業變動的需求,保留計畫修訂彈性,以符合滾動式計畫精神。
(三) 預期績效評估
 
1. 預期績效指標
對於推動物流產業整體績效係以健全物流經營環境,從未來推動面可達到以下目標:
 
(1) 導引物流業者進入用地合法體系
A.針對94年度所辦理之「群聚違規區域分區調整與合法化先期規劃」由4縣(市)所提出之5處地點,由商業司遴選出至少1處推動用地變更作業。
B.輔導6家以上物流業者,其中至少2家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改善物流業經營所需的環境
A.推動2處示範區設置。
B.推動至少10家物流廠商向主管機關申請防火標章。
(3) 推動物流專區之設立
A.推動2處專區設置,提供物流業者完整的發展空間。
B.推動物流公共轉運服務廣宣推動與規劃驗測及用地評估先期作業。
2. 目標管理與評估基準
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係屬滾動式計畫,未來將逐年檢討修正,本計畫為管控計畫成效,採「目標管理」依績效指標分年評估執行成效,並適時反應物流產業發展趨勢與活動需求,作為未來年度計畫修正之參考。
本計畫以4年為執行期程,開拓期以物流用地合法化及物流實質環境改善為基礎,推廣期除持續擴展開拓期之業務,並以產業經營輔導及物流產業版圖之擴展為相輔相成之工作,推動物流專區之設置,發展期將收成前述階段之成果,建置可與國際化接軌之專業物流環境,以達全球發展運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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