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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討論會議紀錄

附件三 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商業審議會 八十八年度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商業審議會 八十八年度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卅分正 地 點:經濟部產諮會二樓會議室 主 席:賴召集人士葆 出席人員:                 紀 錄:鄭淑敏 林委員大煜  林委員憲卿  謝委員清標  黃委員欽堯  董委員瑞斌 劉委員壽祥  王委員文局  莊委員隆昌  林委員 暉  翁委員正雄 賴委員東明  李委員孟熹  黃委員惠煐  卓委員士昭(李鴻良代)  高委員志尚(黃慧貞代)  王委員令麟(陳四郎、莊樹德代) 列席人員: 杜顧問乃濟  董副執行秘書瑞斌   陳嵩璋先生 商業司:高專門委員靜遠、蔡苑宜小姐 一、主席致詞:(略)  二、簡報:(略)  三、討論議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存廢之檢討研究」  莊隆昌: 建議刪除商業登記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廢止現行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並配合修正建築法等相關條文,讓商業登記制度回歸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保障事業主體權益之原有功能,並將一般性商業登記委由縣市商業會辦理,以擴大民間參與公共事務。 (一)現行營利事業統一簽證方式,在實務上已造成業者「非法容易合法難」之現象,與原先簡政便民之美意相互悖離。而廢止統一發證制度,反可簡化商業登記手續,方便業者辦理登記,取得合法執照,使商業登記確實發揮排他,公示之作用。 (二)針對建管、都計、消防、衛生等項目之監督管理,早有相關法令規範及主管機關負 責,所缺者為落實執行查察管理工作。以往前述幾項管理,均搭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便車,雖有維護公共安全之考量,但對於實際上未接受主管機關審核之非法營業業者,或遊走法律邊緣而辦理登記之業者,若欲藉此制度進行商業管理,其成效亦屬有限。 (三)目前政府正進行功能精簡、組織再造,同時擴大民間參與公共事務之範圍,因此一般性之商業登記(不包括依法許可行業或特定目的事業),即可委由縣市商業會辦理,如此不僅可以有效減輕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之工作負荷,亦可增進商業會參與辦理公共事務之能力與經驗。此點雖是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附帶效益,但對商業團體功能之提昇卻是一大助力。
林 暉: 本人支持經濟部意見,因為”方便、簡易及資料完整性”之工商登記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在會議資料中提出全世界的公司商業登記程序非常簡單,整個制度中反而是「管理部份」較為重要,二者基本上存在分離原則,祇要不合法即不給予登記,但其仍存在,這是一種現象,而此現象反應出管理問題,且牽涉到其他單位的管理問題。若是由其他單位處理,而這些單位祇負責登記而不管理,問題仍然存在,因此建議依商業司意見,促請其相關單位提出配套措施。若成立聯合稽查小組需增加人員,其經費又是需多少?所以管理將是整個制度本身有效或是簡易、或是將來可以輔導合法抑制非法之重點所在。所以建議針對這部份加強研究,並提出具體方案,抑制非法之存在。
莊樹德: 登記本身是一個單純問題,將「登記」與「管理」分離只是將問題切開而已,今天登記之無法落實是因為相關法規與相關單位管理問題,若建築法、都計法、消防法等相關法令未通盤檢討與研究,將來登記時是否因登記與管理分離制度之實施,而無法落實管理,這是我們所關切的問題。另外建議在商業登記法上訂定罰則。
賴東明: (一)贊成「登記」與「管理」分開,因登記容易,管理困難且複雜。 (二)贊成廢除統一發證制度。因登記部分可交由民間辦理,達到政府精簡的目標。另一方 面統一發證制度應由政府統一執行,而經濟部以外之相關單位應如何配合,是今後之課題。
建議: (一)商業登記發證時應一併發放”營業需知手冊”,使人民事先瞭解營業管理,並方便後續工作。 (二)營業管理可採聯合制度,由建管、衛生等相關單位協同進行管理工作。 (三)設立”營業管理評鑑小組”,由專家學者組成,每年評鑑一次,同時亦可考核政府單位是否的確實執行管理工作。 (四)反對”對外有營業而無營利執照者應課稅”,建議在取得商業登記,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即對外營業者應取銷其商業登記,做為懲罰。
陳四郎: (一)政府正積極進行「法制再造」工程,以及全力建構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之目標,對於有違簡政便民的措施,阻礙商業健全,經濟發展的不合時宜制度,確有廢除之必要。 (二)對於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的現行制度,既然政府主管機關已洞悉缺失不少,衡量利弊得失,建議予以廢除,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的原則。
建議回歸商業登記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將部分登記業務委託各縣市商業會辦理,方能落實「擴大民間參與政府公共事務」的政策。當然,政府主管機關有義務營造及輔導各縣市商業會承辦的條件。 為落實「業必歸會」政策的立法精神,把事情交由各縣市商業會來辦理,才能達成服務功能。
林大煜: (一)現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包括商業登記與營業登記)具有藉登記之審查,達到政府管理及教育民眾有關建管、都計、消防與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之作用。具有事前把關,可免民眾先投資,卻因無法通過營業登記而迫使其違規營業,屆時「地下化」之「公司」是否會更多? (二)現行無法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之家數佔60%,其中    1.若皆遵照規定不營業:則有登記,但不營業,該登記資料是否「膨風」,其統計資料又有何用途。    2.如迫於無奈,偷偷營業:是否有政府「陷其於不義」之感覺? (三)現行統一發證制度在流程上是否可有更簡便之處理程序? (四)「建築物用途預先審查制度」是否為有效之替代措施?是否應增加教育民眾之配套措施?是否評估過取消後其原先可能之弊病會消除?或只是將問題丟給其他單位?改進措施中是否可包括商業登記所發之證照效期,如未依限期取得營業登記備查表者,原商業登記失效,如此,政府亦可同時取得前述「膨風」登記之資料。
劉壽祥: 個人贊成經濟部商業司的提案,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因為在政府組織、功能與法源依據上並未賦予商業司掌理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管理權責。 至於其他管理機關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如何搭配是很重要的間題,在確定原則之後,相關管理部門應尋求改進之方向。
翁正雄: (一)建議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採登記與管理分離。 (二)登記或管理可採用委外競標方式,由民間社團法人執行,以實現政府再造、人事精簡之目標。 (三)可檢討上網登記之可行性,以達到民眾對電子化政府之期望。
林憲卿: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均有管理法規,登記由各該主管機關加強稽查取締。 (二)營利事業登記委託人民團體辦理,台中市商業會曾試辦一段時間,頗具成效。  (三)八十二年十月八日行政院修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後,建設廳為慎重起見,分赴全省二十一縣市瞭解各縣市政府實施狀況結果,大多數均未能實際聯合作,在便民及效率上不如預期效果,以致統一發證流於形式。 (四)實施統一發照,違規營業仍達60%以上,未達預期效果,建請廢止統一發證辦法。 (五)營業地址與營業地點不同,公司登記於一個地址或商號有一營業地址,但一個公司或商號會有許多營業地點,所以統一發證會造成許多登記上的障礙。
主 席: 至目前為止,大家皆贊成「登記」與「管理」分開。
高靜遠: 管理中分為「營運主體管理」與「營業場所管理」。「營運主體管理」是事前管理,包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法人登記之營業主體的設立、登記。「營業場所管理」是事後經常性管理,包括建管、衛生、消防管理。商業司評估過公司法有四百四十九條條文,而商業登記法祇有四十一條條文。在民國七十八年修正商業登記法時,為鼓勵民間團體參與公共事物,強化商業團體之功能,並有效減輕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之工作負荷,修正第六條規定,增訂直轄市建設局,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商業登記部分業務委託商業會辦理。俾達到擴大民間參與與提升國家競爭力。但現因「統一發證制度」及「威爾康」事件,導致目前實務上未有委辦商業會之案例,所以監察院要求對整個制度作通盤檢討,營運主體管理登記與營業場所管理是兩回事,要落實營業場所管理,不宜藉登記作為管理之工具。翁委員提出公司登記是否可上網作業,此部分將再與建設廳及建設局協商。
黃慧貞: 本檢討研究報告非常完整可行,茲就”陸、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因應措施”部分,建議增訂以下內容: (一)有關第三點”管理方面”,請就地方機關聯合稽查小組或各權責機關查核管理之內容,詳列具體明文條例,俾商民有所遵循,亦可避免日後執法之不必要衝突。 (二)有關第四點”建立建築物用途公示或預先審查制度”,基於便民、利民之精神,公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情形或建立預先審查制度或有需要;但其他建管、消防、衛生等相關規定,資訊也應透明化,並使民眾易於了解遵行。 (三)有關第六點”相關法規之配合修正”請將相關法規如建築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及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等之配合修正,列為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先行要件,否則將造成商民需先分向各機關辦理不同登記後,才能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更不便民。
杜乃濟: (一)這是個老問題,大概已有七八年無法解決的問題。內政部(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署等單位原希望統一窗口,開始時老百姓也想有一個單位辦理就好了,但後來遇到太多因難。 (二)因難問題發生,非法容易合法難,有60%不合法、漏稅助長地下經濟猖獗,違法時連稽查的資料也沒有。 (三)希望廢除統一發證制度,所以建議登記與管理分開。
翁正雄: 我所說的上網不止限於「登記」,最重要是上網可以教育民眾並提供許多資訊,且商業司本身已有網站,可以開播,且應與「建管處」或者「衛生單位」等之網站相連結,提供相關資訊。使「登記」、「管理」及後續之預防事項、處罰條例或注意事項等皆可在網路上查詢。
四、書面意見: 王文局: (一)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贊成經濟部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二)部份登記業務委託商業會等組織辦理(或委託其他社團法人機構)。 (三)廢除統一發證後之配套措施的加強。 (四)加強宣傳,配合法令之修正。
黃惠煐: 基本上完全同意本研究報告之結論與所建議採行之因應方案,而既然本案已拖延那麼久,未能下決策,為證實「可能疑慮」根本與「登記制度」無關,完全是「管理」的問題,則不妨指定某一行政區為「示範區」,試行「廢除統一發證制度」但「全力加強管理體制」兩者並行,定期檢討,再與其他「非示範區」之結果比較,方可突破,也比較週全,亦即「集中突破,再全面實施」。(暫時「一國兩制」又何妨,為促進政府再造,可採部分漸進的方式)
黃欽堯:  (一)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缺失,誠如本會此次之檢討研究報告所臚列的近十項,也是高雄市政府近二十年來一再反應的實務執行後之缺失,因此本府同意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將工商登記發照與經營管理分開審核。 (二)除了前述臚列之缺失外,又如旅館業是否得設立於住宅區一案,由於都市計畫法各縣市施行細則之規定不一,造成相鄰縣市准駁寬鬆不一,難免引起民眾之誤解及不滿而影響政府的形象及公權力之維持。
李孟熹: (一)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為求行政績效提升,擬建議廢止此一制度。 (二)本制度雖係全球獨有,但應該具有實效性,否則沒有意義。 (三)在追求提升國家競爭力之際,對於造成因擾的法令,應再重新修正,確實做到「行政時效,權責簡化」。 (四)至於有關涉及公共安全,都市計畫等層面,可依部會權責,依法處理,力求「登記與管理」分離。 (五)有關法令存廢之認知與觀念教育,應透過各層面廣為宣導,建立共識,諸如提供宣導手冊。
謝清標: (一)原為便民之立意而行統一發證制度,行政院認係屬便民之措施而不同意廢止。 (二)營利事業登記案件有關都計、建管、消防等事項,依現有行政分級審核作業程序,無法逐案作實質現場查核,除另有管理法規之作業外,多採書面形式審查。而申請人為順利領得登記證,於申辦登記時,多有修正登記所營事業以求符合所在地建物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而與實際經營之業務不相符。另申請人依實際從事業務申辦登記,若經審查不准退件,業者往往以無照違規營業,是以實施統一發證制度尚無法防止違規營業之產生。 (三)公司登記採準則主義,而商業登記實施統一發證制度,同為商業經營主體之登記卻採雙軌制度,甚不合理。
趙義隆: (一)第二十五頁第二行「有身份證」的民眾建議改為「有駕駛執照」的民眾。 (二)贊同由經濟部登記、財政部課稅、主管機關負責查察(管理),分離處理之方向,惟經濟部、財政部、主管機關應同時建立公司及商業消逝或撤銷之機制,使能首尾相合。
五、結論: (一)建議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開制。 (二)落實「商業登記法」第六條第二項相關規定,將一般性「登記」業務委由各地商業會辦理。 (三)建議「管理」部分成立「聯合評鑑小組」,並希望能充實相關人員及經費。 (四)以上之建議主要是呼應精簡政府之政策,希望政府可以委外的工作盡量委外辦理 (五)建請商業司提供「營業手冊」,以資教育民眾。 (六)建請政府儘速建立「網站的基礎建設」,以便民眾透過網路與政府各單位溝通。
六、散會 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商業審議會 八十八年度第一次委員會議結論與建議事項彙整表
結 論 與 建 議 事 項 說    明
(一) 建議廢除「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採行「 登記」 與「 管理」 分開制。
(二) 落實「 商業登記法」 第六條第二項相關規定, 將一般性「 登記」 業務委由各地商業會辦理。
(三) 建議「 管理」 部分成立「 聯合評鑑小組」, 並希 望能充實相關人員及經費。
(四) 因應精簡政府之政策, 政府可以委外的工作盡量委外辦理。
(五) 建請商業司提供「 營業手冊」, 以資教育民眾。
(六) 建請政府儘速建立「 網站的基礎建設」, 以便民眾透過網路與 政府各單位溝通。
本議案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經本部產諮會商業審議會第一次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