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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九日「研商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修正相關法令事宜」會議記錄

附件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九日「研商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修正相關法令事宜」會議記錄 行政院經建會書函

研商配合「廢除營利事統一發證制度」 修正相關法令事宜會議紀錄

壹、時間:八十八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 貳、地點: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六一0會議室 參、主席:薛副主委琦 肆、出席人員:詳後附簽到簿 伍、背景說明:略 陸、討論議題 柒、討論內容摘要(按發言順序) 一、主席:今天議題主要牽涉的是內政部營建署的「建築法」和消防署的「公共危險物品及 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這個問題,我們已開過幾次會議,大 家已達成一個高度的共識,包括內政部營建署在內,均不反對「登記與管理分離」這個 政策。簡單來說,我們要把商業登記看成是發給國民身分證一樣,而不是良民證,每一 個人都可以取得身分證,那是一個登記的目的,壞人也可以取得身分證,因此即使是壞 人也不能剝奪他申請商業登記的權利。如果能從這個角度去思考,那麼剩下的就是如何 將在執行這個政策時可能產生的不便降到最低。
二、內政部營建署:
  1. 有關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這個議題,本署認為配合國家政策是應朝這個方向去做。可是廢除統一發證制度,並不是要把其他的法令對土地使用、建築物管理安全的問題拋在一邊。剛才主席提到統一發證可以看成國民身分證一樣,取得身分證固然是國民的基本權利,但是一個人如果要當建築師、律師、老師,他必須另外去取得資格,如同營利事業一樣,並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取得的,他必須符合一些條件才可以去營業。統一發證原來就是要解決各部會分別受理的麻煩,而將其集中在一個作業流程,這個流程應是同時申請,各自審查,一段時間收回來後,即決定是否發證,但現在的困難是在於地方的人力配合有困難,所以某一單位耽誤即造成民眾申請流程緩慢,所以如果有一個配套措施替代方案,能比現在統一發證的速度還快,更能簡政便民,才是廢除的前提,而不是放棄公共安全的管理。現在民眾的意識很強,如果工商單位先發給一個證,他認為他已取得合法營業的權利,他花了裝潢費,而事後建管單位再來管理,他對政府整體的效率會有抱怨,可能因此帶來更多負面的影響。因此除統一發證,可能更會造成欲速則不達,因此配套措施還應該考量。
  2. 有關「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的修正,本署邀請了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來研商,地方政府在執行上大都反對,主要是因為如果工商單位前面准了,後面還是會發生問題,政府不但沒有減少工作負擔,反而會增加很多,而且違規現象會增多,因為建管單位現在有把關的作用。當然如果說建管審查作業的流程太慢,我們應該負責,這裡有兩個問題可以來討論,第一個是很明顯的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當然是不能准,比較大爭議的是,原來的房子改裝後,公共安全不合格,雖然他有使用執照,在地方的作業上就會變得比較慢。我們一再強調違章建築在核准變更使用及核准營利事業時應著重公共安全,所以我們曾跟地方協商四個重點:逃生避難、緊急避難、聯外道路等不妨礙的話,其他違建不違反公共安全的可以發證,這些已經做到了。我們認為即使廢除了統一發證制度,政府在發證之前,恐怕還有必要先了解土地分區是否符合,建築物是否合法,從這樣觀點來看,廢除並無不可,但是廢除後是否會比現在制度的績效更好,不應只是從商業單位發照的速度來看,還要看一個營業場所的安全對全體消費者是否能有所交代。本署現在正研修「建築法」,我們也會全盤考量這些問題,希望能兼顧簡政便民以及消費者公共安全的權益。
  3. 如果登記與管理分離後,重點是要能落實稽查落實管理,而目前地方政府建管單位均有人力不足的問題,像警察一樣,要常常出去巡邏,以一個縣只有七八個人力的情況來說,執行起來的確很吃力。

三、經濟部商業司:
  1. 憲法規定人民有執業的自由,登記應該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營利事業分兩種:公司組織和商號組織,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登記的程序上不適用統一發證制度,公司執照現在在六個小時之內就可以發證出去,而商業登記部份,由於實施統一發證的結果,可能要一個星期才能發證,而且往往可能會變成無照營業的情形。
  2. 剛才主席提過身分證不是良民證,所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登記的所在地在各國法律上都是一個住所的性質,也就是法律訴訟的收件處。可是一個公司或商號可能有數個營業場所,所以營業場所的管理與營業主體的登記基本上應是兩回事。而如果登載公司地址有虛偽情事,依「公司法」第九條的規定,可以處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本會亞協中心:
  1. 現行統一發證制度係將商業登記、營利登記以及使用執照三者結合在一起。商業登記在本質上,是一種報備的性質,營利登記依「所得稅法」是一種義務,而使用執照則是審核公共安全。現行統一發證制度將三者結合,形成要經審核核准之後,才須履行納稅的義務,這種做法對嗎?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即便是非法營業或是未經取得使用執照而有營業的行為都應納稅,可是現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卻剛好倒過來,變成沒有取得使用執照的審核許可,前面的登記與納稅都沒有辦法去辦。既然三個證有不同的法源,為什麼不讓前面的報備和通知與後面的審查,依其各自原有的目的來做。至於單一窗口與簡政便民的考量,則是程序與技術上的問題,可以再加討論。
  2. 還有一個應釐清的觀念,我們一直在說「登記與管理」分離,其實應是「營業與場所」分離,兩個主體不一樣。我們可以看「消防法」和「建築法」的規定,這兩者所主管的是「場所」,而不是「營業」,營業的登記和管理,都應該是工商單位的事情。請參考「建築法」第七十二條,這裡講的非常清楚,一定要取得消防設備檢驗合格才能發給使用執照,而第七十三條則規定一定要拿到使用執照後才能接水接電或使用,所以如果沒有拿到使用執照,他們根本無法使用這個場所或建築物。所以我們認為制度上應該是:(1)營利跟場所使用是分開的,(2)場所使用依建築法七十二條應先經消防設備合格,才發使用執照。如能落實回歸法律規定,對於那些沒有拿到使用執照的,在廢除前後應該沒有任何變動,所以縣市建管單位表示廢除後增加工作負擔的說法令人不解,難道七十三條在廢除前就不用執行了嗎?

五、台北縣政府:我們地方政府觀察到,工商單位與建管單位其實是唇齒相依,但是免不了 又會牙齒咬到舌頭,在討論今天這個議題,以往的經驗是資產,但也是包袱,尤其制度 在做重大變革的時候。在思考這樣的問題,是不是可以將思惟從零點開始,將以往的包 袱丟棄。我們對營建部門在公共安全的管理與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面十分感佩,不過回 到議題,給予登記是否表示放棄管理?應該不是。這應就是所謂的配套措施,以往民眾 認為取得登記證即可合法營業,未來我們應宣導教育民眾,取得登記證只代表取身分證 ,使用執照是否合法才代表是否可以合法使用,這是觀念上的教育,這與登記是否意味 放棄管理沒有關係。此外,登記與管理分離以往討論很多,我們今天再補充一點,以台 北縣為例,目前公司行號合法登記的約有三十萬家,但是在其中非法的八種行業只佔一 千家,為了這三百分之一要讓其他三百分之二百九十九的業者一起來排隊,在這個制度 上塞車,其實就是這個制度設計上的問題。目前全國只有北、高兩市及台北縣的商業單 位,是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如果以我們管理部門本位立場來看,當然希望登記部門好 好管,管理部門事後再來收拾殘局就好,但是我們發現即便不予登記發證,還是有非法 營業的存在,這是管理部門自己應負的責任,以上提供做政策上決定的參考。
捌、會議結論: 一、同意變革「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制度」,並將事業之「商業登記」、課稅之「營業 登記」與場所之「使用執照審核」獨立出來單獨辦理。
二、有關經營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具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行業,同意內政部消防署之 建議在配合修正相關法令規定時考慮改為許可制,即須先經過消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核及檢查合格後才能營業。
三、有關制度變革後的配套措施,包括修法、宣導、營業場所安全證明的核發、財稅單位 營業登記後有關場所資訊的橫向流通以及地方建管單位管理人力不足應如何補強等問 題,請內政部、經濟部邀集研考會及地方政府一一列出詳加討論。
玖、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