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但名稱不須標明專業)、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電業法公布後六年起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兼營公用售電業;另輸配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經濟部能源署
線上申辦
無
一般送件
相關申請表格請詳洽經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