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
營業項目代碼:E10302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法規依據 :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申辦窗口 :

應備文件 :
  1. 專業營造業許可申請書三份。
  2. 營造業許可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3. 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依專業營造業許可申請書填寫項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營業計畫。
  5.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乙份(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
  6.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四張(三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餘一張浮貼)。
  7.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各乙份(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8.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但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各乙份。
  9. 技師登記證書正、影本,或建築師登記證書正、影本各乙份。
  10. 專任工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11. 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三份。
  12. 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所附證明文件(營造業法施行前已受聘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或建築師,其證書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者,得免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或填具經歷證明書):
  13. 依格式詳列專任工程人員服務證明書,並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
  14. 依格式填具經歷證明書。
  15. 依「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檢附各該專業工程技術講習結訓證明正、影本各乙份。(無須講習結訓證明者,免附)
  16.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備    註:

  1. 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
  2. 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選擇登記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其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