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項目代碼:E50101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經濟部水利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公司所在地變更(不同縣市)
  • 變更組織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
  • 獨資商業負責人變更
  • 變更組織

法規依據 :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申辦窗口 :

應備文件 :
  1. 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許可申請書1份。
  2. 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2份。
  3. 資本額證明文件1份。
  4. 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1份。
  5. 技術員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
  6. 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各1份。
  7. 技工資格證件正、影本各1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
  8. 技術員、技工受聘僱同意書各1份。
  9. 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技工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1份。
  10. 代表人(負責人)、技術員、技工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各3張。(2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明細表另1張背面寫上姓名)
  11. 公司(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核准文件影本1份。(公司(商號)已成立者免附)

備註:

  1.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甲、乙及丙三等。甲等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並須聘僱有專任技術員1人,專任技工3人以上。乙等資本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並須聘僱有專任技工2人以上。丙等資本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並須聘僱有專任技工1人以上。
  2. 技術員工資格:
    1. (1) 技術員
    •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自來水管配管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1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 專科以上學校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科系畢業,或其他性質相近科系畢業,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2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4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配管科畢業,或其他性質相近學系畢業,並從事自來水管工程工作5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1. (2) 技工
      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或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3. 技術員經歷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書)
    ​出具技術員經歷證明之自來水管承裝商應為合法設立經營者,並以其印鑑章加蓋於證明文件上。如係由不同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之自來水管承裝商出具者,應加附該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及承辦工程手冊印鑑欄影本。
  4. 資本證明文件:檢附會計師簽證查帳報告及委託書、資產負債表、銀行存款證明各1份;公司或商號已成立者,其資本額與申請自來水管承裝商之資本額相符者,得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作為資本額證明文件。
  5. 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為營業場所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但建築法60年12月20日修正公布前或當地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者,應檢附房屋謄本與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房屋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等其中之一;公司或商號已成立者,其地址與申請自來水管承裝商相符者,得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除檢附上開文件外,並應檢附營業場所之房屋產權證明書影本,營業場所為他人所有者,並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
  6. 審查費及證冊費:
    1. (1) 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申請籌設許可後未申請營業許可者,其審查費不予減免或退還。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1000元。
    2. (2) 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