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內政部地政司測量科
聯絡電話 :
02-23565272
聯絡地址 :
10047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五號七樓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 申請書及申請登記函所規定之相關文件。
-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或核定書。(非公司組織之測繪業免附)
- 資本額證明文件: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資本額或指最近1個月內之現金存款證明或設備證明文件。(非公司組織之測繪業免填資本額)
- 營業計畫:應載明測繪業名稱、營業處所、發起人或合夥人、所營事業、營業設備、資本總額、人員配置及訓練計畫等事項。
- 組織性質:指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測量技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或依公司法第2條登記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營業範圍項目:可對基本測量、加密控制測量(國土測繪法第7條)及應用測量(國土測繪法第17條)各款之項目為個別或全部之申請;營業範圍包含地籍測量者,其專任執業測量技師應另檢附符合國土測繪法第21條規定具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 營業地址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繳驗標示該地址之使用執照影本。房屋非公司或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公司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違反者,應受各該管法令之處罰。
- 專任人員:
- (1) 專任執業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及專任測量員符合國土測繪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文件。營業範圍包含地籍測量者,其專任執業測量技師並應檢附符合國土測繪法第21條規定具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 (2) 專任人員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專任人員本人最近1年內2吋半身脫帽照片或照片電子檔。
- (3) 測繪業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書,依格式填具實務經驗,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4) 受聘於新設立或新增加「測繪業」營業項目公司或事務所,致尚未領有執業執照之專任執業測量技師,得檢附技師(登記)證書及2年以上實務經歷之證明文件。
備 註:
內政部地政司訂有「測繪業申請登記函(SM1)」及「測繪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SM2)」,相關申請須知請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的表單下載專區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