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中藥批發業
營業項目代碼:F10801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遷址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遷址

法規依據 :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申辦窗口 :

應備文件 :
  1. 藥商籌設許可申請書1份。
  2.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1份。
  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加蓋公司大小章)。
  4. 新設立公司組織之藥商附公司章程,既有之公司增加營業項目者附修正後之公司組織章程(或附股東同意書/相關會議記錄影本)1份。
  5. 中藥販賣業者應同時辦理藥師(劑生)執業登記。
  6.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或藥劑生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者,應附修習中藥課程達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藥師:16學分;藥劑生:144小時)。【若證書背面左上角蓋有修習中藥學分關防或證書背面蓋有已修習中藥課程16學分戳章則免附】。
  7. 中醫師擔任中藥管理人:
    1. (1) 中醫師證書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2.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 (3) 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正本1份。
  8. 中藥販賣業者需附遵守野生動物保育切結書1份。
  9. 藥商設於醫院內者應附醫院同意書正本1份。
  10.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請書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簽章)。

備註:

  1. 凡新成立之公司組織申請設立前且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完成公司名稱查者。
  2. 凡公司組織型態申請變更者。
  3. 藥商負責人如為外籍人士,需留意居留證上居留期限是否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