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石油及瓦斯組 石油業務科
聯絡電話 :
02-2772-1370
傳真電話 :
02-2752-6967
聯絡地址 :
10492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 許可申請書,並載明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 儲油計畫書。
- 銷售或使用計畫書。
備 註:
- 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
- 應設置或租用符合下列安全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
- 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最低不得低於一萬公秉。
- 僅輸入液化石油氣者,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天之安全存量,最低不得低於一萬公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