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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銀行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警政署
交通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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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關務署
教育部
經濟部水利署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農業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營業項目名稱:菸類輸入業
營業項目代碼:F401161
★限以「公司」型態經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財政部國庫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財政部國庫署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負責人變更
法規依據 :
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菸酒管理法第19條第一項
備註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
聯絡電話 : 02-2322-8000#7465~7470
傳真電話 : 02-2397-0990
聯絡地址 : 11673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 6 段 142 巷 1 號 1 樓
申辦方式 :
線上申辦
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系統
一般送件
表單下載:
財政部國庫署網站
應備文件 :
已成立公司申請籌設許可
菸酒進口業者許可設立申請書(一)。
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聲明書。
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申請未變性酒精需附)
籌設中公司申請籌設許可
菸酒進口業者許可設立申請書(二)。
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聲明書。
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申請未變性酒精需附)
備 註:
籌設中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應先完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
申請進口未變性酒精者,應依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並檢附有關酒精之倉儲地點、運輸、道路交通、進口酒精之來源、用途及銷售對象等規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