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計程車客運業
營業項目代碼:G10103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組織變更
  • 公司名稱變更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停業
  • 解散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組織變更
  • 名稱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增資、減資
  • 所在地變更
  • 停業
  • 歇業登記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以公司行號經營者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此限。
  2. 禁止外國人投資。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相關申辦資訊請洽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詢問。
申辦方式 :

相關申辦資訊請洽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詢問。


應備文件 :

一、一般國民申請籌設:

  1.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請於空白處蓋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二、外資投資籌設:

  1.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3. 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核准設立汽車運輸業公文。(非外資投資設立者免附)。

三、公司行號兼營申請籌設:

  1.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3.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核准設立汽車運輸業公文。(非外資投資設立者免附)。

備    註:

  1.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車輛應使用四門轎式小客車。但設置輪椅區之車輛,得使用廂式或旅行式小客車。
    2. 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3. 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4. 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5. 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6. 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7. 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8. 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時段,並經乘客同意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方得向乘客收取;於交通部公告之日起,其收費之計算,應以備具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之計費表計算之。

自交通部公告之日起,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運價調整實施或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前項第二款規定所定計程車計費表之功能,應為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確認符合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如附件二),並依法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型式認證認可及檢定合格者;每車裝設一具為限,並應列印乘車證明供乘客收執。

前項有關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運價調整實施或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之。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予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