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遊覽車客運業
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中央或直轄市政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組織變更
  • 公司名稱變更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停業
  • 解散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組織變更
  • 名稱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增資、減資
  • 所在地變更
  • 停業
  • 歇業登記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專辦交通車業務者,其資本額得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禁止外國人投資。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申辦窗口 :

應備文件 :

 

一、一般國民申請籌設:

  1.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請於空白處蓋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二、外資投資籌設:

  1.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3. 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核准設立汽車運輸業公文。(非外資投資設立者免附)。

三、公司行號兼營申請籌設:

  1.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3.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核准設立汽車運輸業公文。(非外資投資設立者免附)。

備    註:

  1. 遊覽車客運業除專辦交通車業務者,其車齡不得超過七年外,均應具備全新大客車三十輛以上。但金門、連江地區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具備全新大客車得為六輛以上。

  2. 遊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專辦交通車業務及金門、連江地區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者,其資本額得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