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組織變更
- 公司名稱變更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董監事變更
- 經理人變更
- 修正章程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公司所在地變更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組織變更
- 名稱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經理人登記
- 增資、減資
- 所在地變更
法規依據 :
備註 :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相關申辦資訊請洽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詢問。
申辦方式 :
相關申辦資訊請洽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詢問。
應備文件 :
一、籌設申請書。
二、新籌設公司者,檢附公司章程草案,其為有限公司者,並檢具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股份有限公司者,並檢具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已成立公司增加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四、已成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為運輸合作社章程。
五、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組織。
- 資本額及資金來源。
- 派遣系統(設備、設置地點、自有或租用、是否與其他派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共用同一套派遣系統、是否與同一類型之其他廠牌派遣系統相容)、營業方式。
- 設置車輛及駕駛員清冊(含駕駛員姓名、車號、車齡、排氣量)。
- 派遣中心工作人員編制。
- 派遣車隊規模發展計畫。
- 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 緊急應變計畫(發生重大災難時對駕駛員及派遣工作人員之調度計畫)。
- 車頂燈及車身之企業識別標識圖例。
備 註:
-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 經營派遣業務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