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救護車經營業
營業項目代碼:G203011

★名稱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為限(註:公司名稱應標明「救護車」字樣)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2. 限專業經營,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救護車字樣。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申辦窗口 :

應備文件 :

一、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1份。

二、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計畫書1份,依規定應載明以下事項:

  1. 執行業務範圍
  2. 機構名稱
  3. 機構所在地
  4. 救護車停車處所及其可停車車位數圖說
  5. 營業規劃
  6. 人員編制(包括負責人、管理人、救護人員、駕駛人合格等級)
  7. 營運區域範圍
  8. 服務品質管理制度
  9. 經費需求及來源
  10. 負責人及管理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
  11. 救護車設置數(應達6輛以上)
  12. 其他相關文件(如:救護車停放租賃證明文件【需加蓋印鑑】影本1份、公司編制人員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及證照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備註:

  1. 通過籌設申請後,應於6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及「救護車設置」,並完成開業申請(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完成,依法得報請本局申請延期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