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壹億元。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申辦窗口 :
申辦機關 :
聯絡窗口 :
聯絡單位:
中部航務中心 陳先生
聯絡電話:
04-23690722
傳真電話:
04-26571375
聯絡地址:
臺中市梧棲區臨海路83之3號
申辦方式 :
申辦機關 :
聯絡窗口 :
聯絡單位:
南部航務中心 陶先生
聯絡電話:
07-26201512
傳真電話:
07-5215035
聯絡地址: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2號
申辦方式 :
申辦機關 :
聯絡窗口 :
聯絡單位:
北部航務中心 陳先生
聯絡電話:
02-89783540
傳真電話:
02-24284300
聯絡地址:
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4樓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一、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 申請書。
- 發起人或執行業務董事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營業計畫書。
- 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 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 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證明文件。
- 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
二、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 申請書。
-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
- 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 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文件。
- 在其本國設立經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證明文件副本或影本。
-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權文件。
- 前項第六款、第七款文件應經下列機構之一認(驗)證,其文件係由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1) 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2) 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
三、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 申請書。
-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
- 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 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船舶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影本。
-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