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
營業項目代碼:G501011

★限以「公司」型態經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公司(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條)
    1. (1) 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億元。
    2. (2) 甲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包機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
    3. (3) 以飛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億元。
    4. (4) 以直昇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5. (5) 以飛機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3.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
    1.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2.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3.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4.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4. 限制外國人投資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空運組計劃科
聯絡電話 : 02-2349-6314、02-2349-6060
聯絡地址 : 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申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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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應備文件 :

一、具有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資格之公司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時,應另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1. 申請書。
  2. 原公司章程。
  3. 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4. 原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5. 原公司業績證明文件。
  6. 原公司最近三年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7. 新籌組公司之公司章程草案。
  8. 新籌組公司之發起人名冊及身份證明文件。
  9. 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10.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11. 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12. 飛安組織及計畫。

二、具有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四條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1. 申請書。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5. 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6. 公司組織表。
  7. 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8.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9. 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10. 飛安組織及計畫。

備    註: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應記名。
  5. 限制外國人投資。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億元。
  2. 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包機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
  3. 以飛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億元。
  4. 以直昇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5. 以飛機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