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公司(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
-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條)
- (1) 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億元。
- (2) 甲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包機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
- (3) 以飛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億元。
- (4) 以直昇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 (5) 以飛機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
-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限制外國人投資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空運組計劃科
聯絡電話 :
02-2349-6314、02-2349-6060
聯絡地址 :
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一、具有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資格之公司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時,應另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 申請書。
- 原公司章程。
- 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原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 原公司業績證明文件。
- 原公司最近三年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新籌組公司之公司章程草案。
- 新籌組公司之發起人名冊及身份證明文件。
- 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 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 飛安組織及計畫。
二、具有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四條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 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公司章程。
- 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 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公司組織表。
- 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 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 飛安組織及計畫。
備 註: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應記名。
- 限制外國人投資。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 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億元。
- 以飛機經營國際航線包機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
- 以飛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億元。
- 以直昇機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 以飛機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