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公司(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文字敘述)。
-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七條)
-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
-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限制外國人投資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空運組計劃科
聯絡電話 :
02-2349-6314
聯絡地址 :
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機隊情形、市場狀況、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五、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六、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備 註:
- 申請經營普通航空業者應為公司組織。
- (1)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2)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 (3)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5)限制外國人投資
- 普通航空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其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機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