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普通航空業
營業項目代碼:G502011

★限以「公司」型態經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交通部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公司(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文字敘述)。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七條)
  3.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九條
    1.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2.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3.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4.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4. 限制外國人投資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空運組計劃科
聯絡電話 : 02-2349-6314
聯絡地址 : 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申辦方式 :

線上申辦

一般送件

表單下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應備文件 :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機隊情形、市場狀況、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五、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六、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備    註:

  1. 申請經營普通航空業者應為公司組織。
    1. (1)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2. (2)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3. (3)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4. (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5. (5)限制外國人投資
  2. 普通航空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其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機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