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民用航空法第66-1條)。
- 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百萬元。(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6條)。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空運組管理科
聯絡電話 :
02-2349-6042、02-2349-6048
聯絡地址 :
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 申請書。
- 公司章程草案。
- 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 全體股東或發起人戶籍證明影本。
- 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已設立之公司申請增加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務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設:
- 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
- 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 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 全體股東名冊。
- 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三、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 申請書。
- 公司章程影本。
- 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 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 前項各類文件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外文者,並應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