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公司(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之一條)。
-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第五條)。
- 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之一條
-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限制外國人投資,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限制。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航站管理小組(助航組)
聯絡電話 :
02-8770-2537
傳真電話 :
02-8770-2572
聯絡地址 :
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一、籌設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人力規劃、主要裝備型式及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與資金籌募計畫。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委託辦理地勤業務意願書或航空站空橋委由辦理空橋操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與公司章程草案。
- 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備 註:
一、航空站地勤業應為公司組織,並應合於下列之規定:
-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應記名。
- 航空站地勤業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航空站地勤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千萬元。
二、限制外國人投資,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