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營業項目代碼:G60301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公司(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文字敘述)。
-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元。(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
-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六十六之一條
-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2) 限公司之資本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限制外國人投資,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限制。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空運組管理科
聯絡電話 :
02-2349-6049
聯絡地址 :
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一、籌設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包括資金籌募計畫、資本運用、營運能量、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停車需求預估與因應規劃、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設置地點及該地交通狀況。
四、配合營運能量所需有關設施、停車場配置圖。
五、申請人視情形應檢附下列文件:
-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名冊及戶籍證明、公司章 程草案。
- 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備 註:
-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73條規定,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本法第66-1條規定:「航空貨運承攬業應為公司組織」。
- (1)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2)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3)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4)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限制外國人投資,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限制。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之集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元。其他飛航依條約或協定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客運包機之機場,其集散站經營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