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法規依據 :
備註 :
-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公司(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條、七十四條之一)
-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空廚業管理規則第四條)
- 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條之一
-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限制外國人投資,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限制。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航站管理小組(助航組)
聯絡電話 :
02-8770-2537
傳真電話 :
02-8770-2572
聯絡地址 :
10548 臺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 籌設申請書。
- 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餐車及保稅車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資本籌募計畫。
- 民用航空運輸業委託辦理空廚業務意願書。
- 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 (1)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 (或股東) 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草案。
- (2) 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 籌設申請書。
- 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餐車及保稅車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資本籌募計畫。
- 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 (1)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 (或股東) 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草案。
- (2) 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