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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查詢
公司與商業登記前
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
營業項目代碼或名稱查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銀行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警政署
交通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關務署
教育部
經濟部水利署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農業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營業項目名稱:商業銀行業
營業項目代碼:H101021
★名稱須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為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設立、認許、新增
分公司設立
分公司所在地變更
分公司撤銷
合併 (備註3)
公司名稱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解散
經理人委任(總經理)
外商在台分公司設立
外商在台分公司所在地變更
外商在台營運資金增加、減少
外商在台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
外商在台分公司撤銷
外商在台代表人辦事處設立
外商在台代表人辦事處所在地變更
外商在台辦事處代表人變更
外商在台代表人辦事處撤銷
法規依據 :
銀行法第53條
銀行法第54條
銀行法第57條
銀行法第58條
銀行法第61條
銀行法第66條
銀行法第117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8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3條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第2項
備註 :
限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商業銀行向金管會申請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於獲准兼營合併其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子公司等個案,其合併行為尚無銀行法第58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之適用。(金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25日金管銀法字第10500177190號函)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聯絡電話 : 02-8968-9999
聯絡地址 : 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
申辦方式 :
一、銀行之設立悉依銀行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若對申請應經許可業務之依據法規及應備文件有任何疑義,請逕向金管會銀行局(02-8968-9999)洽詢。
二、另外國銀行申請設立在台分支機構之資訊,請參考金管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之便民服務區項下
「申辦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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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請逕向金管會銀行局(02-8968-999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