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公司名稱變更
- 營業項目變更
法規依據 :
備註 :
-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億元以上
- 公司名稱中載有「中小企業開發」6字
- 型態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股東出資以現金為限,且公司不得辦理保證、票據背書或舉借1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進行投資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申辦方式 :
應備文件 :
已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變更為開發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一),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二)。
二、修正後之公司章程。
三、修正後之營業計畫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三),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開發公司之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格式四)。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
四、發起人名冊。
五、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投資原則、公司組織結構、投資審議小組運作機制、投資評估與決策程序及投資後管理制度。
辦妥開發公司之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格式五):
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函影本。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函影本。
三、其他相關文件。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者,於到期日前,得申請展延一次,每次展延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