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項目名稱:當舖業
營業項目代碼:H203011

★名稱須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但不限組織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內政部警政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公司名稱變更
  •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 公司所在地變更
  •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 停業
  • 復業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 名稱變更
  • 負責人變更
  • 所在地變更
  • 增資、減資
  • 停業
  • 復業

法規依據 :

 


備註 :
  1.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3. 公司或商號名稱應列有當舖二字。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申辦窗口 :

應備文件 :

相關申請文件請參閱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保全、當舖業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