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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
營業項目代碼或名稱查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銀行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警政署
交通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關務署
教育部
經濟部水利署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農業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營業項目名稱:財產保險業
營業項目代碼:H501021
★名稱須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為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
設立
外國公司設立在台分公司
新增營業項目
代表人辦事處報備
分公司設立
分公司撤銷
外國分公司撤銷
公司所在地變更
公司名稱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合併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改選董事、監察人
補選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委任(總經理)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所在地變更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名稱變更
增加營運資金、減少營運資金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理人變更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所在地變更
分公司名稱變更
分公司所在地變更
分公司經理人變更
解散
撤回認許
撤銷報備
法規依據 :
保險法第137條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2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3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7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4條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5條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
備註 :
限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
聯絡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聯絡電話 : 02-8968-0899
聯絡地址 : 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申辦方式 :
線上申辦
無
一般送件
表單下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應備文件 :
一、新設保險業
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營業計畫書。
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發起人會議紀錄。
發起人等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
發起人已依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存入股款之證明。
發起人資金來源說明。
招股章程。
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
公司章程。
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
董事會之職權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二、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外國保險業許可申請書。
該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前最近三年具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之相關文件。
該外國保險機構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其本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提供相關文件:
(1) 實收資本額逾新臺幣二十億元。
(2) 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等達A-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等達A3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等達A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twA+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以上。
該外國保險機構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圍證明文件。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及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之文件。
本公司章程。
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
在本公司負責該公司財務業務決策之本國負責人姓名、國籍、職務及住所或居所之文件。
預定負責人之姓名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主管機關指定之其本國保險法規。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評鑑機構之評定報告書。
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備 註:
依據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檢附應備書件乙式三份。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2)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三年者,應符合設立以來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
(3) 前項第一款外國保險機構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年以上,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實收資本額逾新臺幣二十億元。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等達 A- 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等達 A3 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等達 A 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 twA+ 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以上。